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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区光伏项目管理,优化宁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促进我区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6月15日,我区印发《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从9个方面明确了46条具体管理要求,建立起包含规划、方案制定、备案、建设等环节在内的集中式光伏发电全过程管理体系。办法自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面向我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具体包括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处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地级市及宁东在规划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从深化简政放权的角度,提出将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及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权限下放至地级市及宁东。鼓励各地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储备光伏发电项目。
办法就储能配置、备案容量、容配比、涉网设备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提出,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备,提升电力消纳能力。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宁夏日报记者 杨晓秋)